校行学字〔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湖南中医药大学章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分为以下五种:
(一)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嘉奖;
(四)记功;
(五)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获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条学校设学生奖学金。对统招在籍学生,每学年通过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评定奖学金。按《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条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适当给予奖励: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突出成绩者;
(二)执行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表现突出者;
(三)在学习、实习及参加科研、医疗活动中成绩优异者;
(四)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五)在抢险救灾、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抢救人民财产等方面事迹显著者;
(六)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尊师爱友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七)爱护校园设施,公共财物表现突出者,勤工助学成绩显著者;
(八)坚持锻炼身体,参加体育运动取得优秀成绩者。
第八条奖励程序:
(一)口头表扬由学院学生管理科决定;
(二)通报表扬由学院决定、行文;
(三)嘉奖、记功由学院学生管理科申报,院领导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学校批准并行文;
(四)授予荣誉称号由学生工作部(处)申报,学校领导批准,学校行文。
第九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颁发证书、奖品(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事迹载入学校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
第十条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视其情节、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及处分期限:
(一)警告,6个月期限;
(二)严重警告,6个月期限;
(三)记过,6-12个月期限;
(四)留校察看,6-12个月期限;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处分未解除不具备评优评先及评定奖学金的资格,不享受学费减免;
(二)受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未解除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当按照规定免去其职务;
(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且未解除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四)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团员学生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
第十二条受处分者,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算起。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根据《湖南中医药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申请到期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寄回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管理科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寄给家长或生源地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有违纪行为不向学校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