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学字〔20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发〔2019〕50号)等有关规章,和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学校提出的书面复查请求。
第三条 学生应该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法提出申诉,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分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成员由常务委员、临时委员、列席代表组成。常务委员由党委(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展改革处、教务处、监察室、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申诉人所在学院师生不得担任;列席代表由学校法律顾问担任,不具有表决权。具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为11-15人,且为奇数。
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申诉材料的接收、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结论的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等建议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
(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和学生申诉工作等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六)应当由学生申诉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委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本规定提起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当场查验原件)。
(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四)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查验申诉材料、出具接收凭证。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诉人应当于3日内补正并递交至学生申诉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报经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需要补正材料,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范围的;
(三)提出申诉超过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期限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五)已经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书后,又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不予受理申诉的,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作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诉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委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参加复查会议的学生申诉委组成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处理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复查会议的学生申诉委成员。申诉人对参加复查会议的学生申诉委成员有异议的,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申诉人无故缺席复查会议,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委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委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主任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
(二)申诉人申诉;
(三)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学生申诉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议;
(五)学生申诉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复查会议形成的处理建议经报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建议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有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做出决定。
申诉复查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复查会议的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处理建议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论和日期。处理建议由参加复查会议的委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建议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决定的,须发回原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处理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委应当终止申诉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查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自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否则,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等,遵循下列送达规则:
(一)原则上应当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直接送达至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行学字〔2017〕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2.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3.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审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