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组织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六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课程学习成绩为直接依据。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和材料整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奖学金材料,并报学校审定、核发。
第三章 评定与发放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奖励金额和范围: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
1.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20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8%评定,15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2%评定,1000元/人。
(二)单项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之内,500元/人。
(三)原则上各等级比例不得相互调剂,即上一等级评定的余数不得调至下一等级评定。
第九条 评定条件:
(一)申报任何等级的学生奖学金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4.体质测试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其他必要条件:
1.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以内(中医拔尖人才班20%以内),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可申请一等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以内(中医拔尖人才班30%以内),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3.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40%以内(中医拔尖人才班50%以内),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4.单项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0%以内(中医拔尖人才班60%以内),在思想品德、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者;
2.在评选学年内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学生,或违反校纪校规正在受审查,拟给予违纪处分的学生。
3.在评选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一门)不及格需补考者。
4.在评选学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与奖金发放:
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经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学院审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最后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或评奖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处分者,若已获得奖学金,应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宁夏医科大学交换生参评校本科学生奖学金按学校与宁夏医科大学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2022评定学年起实施,原《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