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助学助困专项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5年10月31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内地少数民族学生维稳管理暨民族教育科研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族团结,确保我校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设立“湖南中医药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助学助困专项基金”。
第二条 该专项基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实现及时、高效和动态的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形式和标准
第一条 资助对象:原则上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大学生,重点是来自新疆、西藏、青海等经济相对落后且未开展生源地贷款地区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形式:共有学费资助、生活补贴以及重大疾病紧急救助这三种形式,每种形式分档次发放。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 学费资助: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的学生获得资助3000元/年;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的学生获得资助2000元/年;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的学生获得资助1500元/年。
注:因地域导致的教育水平不均衡,藏维吾尔族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标准适当降低(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的学生获得资助3000元/年;2.0及以上的学生获得资助2000元/年)。
2.生活补贴:因地域经济发展差异,我校藏、维、回族学生生活成本较高,为缓解其生活压力,补助金额分为3000元/年、2500元/年、2000元/年共三档。
3.重大疾病紧急救助:用于学生遭遇突发不可预料的重大事件(如急性、恶性疾病或意外事故),具体救助金额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中医疗补助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第三条 学习刻苦努力,踏实进取。
第四条 积极参与学校及社会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 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2.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 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或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者;
4. 经教务处审核,年度期末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5. 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者。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 资助对象的产生实行学期度本人申请制。
第二条 申请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院辅导员领取并递交《湖南中医药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助学助困专项基金申请表》、贫困证明及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供学院审核。
第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申请条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和已获资助情况等因素,对申请学生进行择优审核,确定推荐人选与资助档次。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拟定通过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确定获助学生名单及金额。
第五条 该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分学期进行,每学期安排审批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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